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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衛生署於98122日頒佈訂定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」新規定,並自9881日開始生效但已經生產製造或販賣的產品,則可以賣到保存期限,不受81日的限制。


衛生署網站法規下載


 


另外9823日衛生署新聞也發佈如下:


提供化粧品正確資訊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


建檔時間: 2009/02/03 16:01:35 更新日期: 2009/02/03 16:08:20


衛生署為充實消費資訊,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,俾使消費者在選購化粧品時,可以正確合理行使其消費行為,以維護其消費權益,爰彙整近年來相關案例,並提衛生署化粧品專家委員會討論,於98122日予以明確規範,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」,以供廠商有所依詢,並避免可能產生消費糾紛。
衛生署重申,化粧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,為使化粧品業者有所依詢及讓民眾清楚辨識,衛生署於98122日公告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」內容,詳如附件供參。且化粧品標示或廣告如違反前述公告,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,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
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,同時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,並設置檢舉不法藥物專用電子信箱: drug@doh.gov.tw及免付費服務電話:0800-625-748,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。


化粧品宣稱詞句(適當與不適當).doc


 


看到這一次的新法規,其實心裡還蠻有一點安慰的(只有一點喔!),因為跟96年的相同法規比較起來,這一次整理的詞句及分類還挺完整的,覺得在看到的瞬間,居然有一絲絲的親切感,這真是不容易啊!這是第一個覺得安慰的地方;第二個安慰的地方是,在skin care的部分,居然有一些看來不錯的詞句可以使用!舉例,像


「淨白肌膚」


「提升肌膚對環境傷害的保護力」


「延緩肌膚老化」


「淡化皺紋、細紋」


「消除皺紋、撫平細紋」


「防止老化」


等等詞句,還不錯ㄝ,有一些Feel,有一些想像空間了……


記得去年申請一系列的含藥產品,原本企劃所想出來名稱是:「藥用高效美白精華液」、「藥用高效美白精華乳」等等,結果送審之後,「藥用高效」全被刪了,只剩下「美白精華X」,還好因為有含藥成分可以寫美白,萬一被刪到只剩下「精華X」,那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賣了……@@


我也覺得保養品不應有誇大不實與涉及療效的廣告宣傳,但站在美學的立場,帶給人們美的,一種希望,一種夢想的感覺,而且使用起來確實皮膚更加舒適,並有真實的利益與改變,我覺得這就是保養品的使命!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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